(2015)思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唐以富与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以富,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唐以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10C3室。法定代表人夏文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以富与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富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以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以富撤回对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唐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