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申报人申请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敏,董事长。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0994063,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