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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童海明与王宁、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明,王宁,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340号原告:童海明,临安人。被告:王宁。被告:蒋小燕。原告童海明为与被告王宁、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28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临公立字(2015)第29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海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童海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