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宏恩与吉西安、吉西长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宏恩;吉西长;吉西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宏恩,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昌吉州二中退休老师,住新疆昌吉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西长,男,汉族,1954年9月2O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三道坝镇大庄子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市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西安,男,汉族,1958年11月3O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米**。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周宏恩因与被申请人吉西长、吉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查明经本院(2012)新民申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有鹏审 判 员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