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冀兴民与赵胜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兴民,赵胜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兴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胜运,男。上诉人冀兴民与被上诉人赵胜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4)汝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冀兴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7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冀兴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冀兴民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冀兴民撤回二审上诉;三、准许冀兴民撤回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智慧审 判 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平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