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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木保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木保岩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木保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被告木保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全部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