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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大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高大富,男,汉族,生于1943年11月1日,住天全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康(系原告女婿),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1日,住天全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锦林,男,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081063566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地址:天全县中大街70号。负责人宋萍,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大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收取638.00元,由原告高大富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