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3号罪犯刘国辉,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梅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辉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梅中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刘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