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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李祖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李祖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启飞,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祖贤,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