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7号5号楼4层422-428房间。法定代表人徐学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城内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波,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徐学延、委托代理人王永光,河南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伟香、王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0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