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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程凤霞与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凤霞,巢湖市华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凤霞。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巢湖市华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成审 判 员  李进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