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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伏云与任晓亮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伏云,任晓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伏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伏云因与被上诉人任晓亮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合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侯伏云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任晓亮于同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伏云申请撤回上诉、任晓亮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侯伏云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林州市(2014)林合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任晓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晓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田 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