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钱庶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庶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01号罪犯钱庶,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瑶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钱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钱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庶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