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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黄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居委会1幢(H)。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健、陈兰兰。被告黄伟。委托代理人吴广东,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