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黄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居委会1幢(H)。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健、陈兰兰。被告黄伟。委托代理人吴广东,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