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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章万与许坤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万,许坤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164号之一原告李章万。被告许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万诉被告许坤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章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34元,由原告李章万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雷 霆人民陪审员  李美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