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与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32号原告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鹏,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树洁。委托代理人霍鸣飞。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海能源技术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春雨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李霞(共有人张春雨)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李霞(共有人张春雨)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四、冻结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