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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越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