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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瑞栋与高永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栋,高永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高瑞栋,男,生于1944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永大,男,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瑞栋与被执行人高永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永大欠债较多,且未查询到高永大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