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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夏先国,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志兵,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