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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黄某。被告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朱玉红。原告黄某诉被告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