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华春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春,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4-2号原告:杨华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平,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春诉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华春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8190元减半收取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4095元,均由原告杨华春负担。审判员 何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