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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华春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春,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64-2号原告:杨华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平,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春诉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华春撤回对被告林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8190元减半收取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4095元,均由原告杨华春负担。审判员  何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