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麦敬东关于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执行部分财产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治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