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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留臣与曹建省、曹在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留臣,曹建省,曹在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曹留臣,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巴连海,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省,男,34岁,汉族。被告曹在相,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曹留臣诉被告曹建省、曹在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留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留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