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福根与金仁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根,金仁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35号原告:蒋福根。被告:金仁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根与被告金仁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福根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