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清洪与弭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洪,弭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张清洪。被告弭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洪诉被告弭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清洪申请撤回对被告弭明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洪撤回对被告弭明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洪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京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