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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晓扬,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夏XX伙同黄X、陈XX(均已判刑)一同摆放打渔机。三人经商量,由陈XX提供赌博用的打渔机,被告人夏XX提供赌博摆放机子的场地、工作人员及部分运行资金,黄X负责赌博场的日常经营和提供赌博场所的资金。在新建县长堎镇三洲移民新村XX栋X单元601摆放了两台同时可以供十人赌博的打渔机和一台可以供八人一起赌博的打渔机,于2013年11月14日正式对外营业,并聘请了打杂工、视频监控员、上分人员、放风人员等一系列赌场工作人员一条龙服务。2013年11月17日凌晨,新建县公安局民警在三洲移民村巡逻时当场抓获开设赌场的黄X及其场内工作人员胡X、夏XX、李XX等人,共扣押并收缴赌资16020元人民币,赌博机主板3台、监控设备一台、液晶显示器一台及电脑主机一台。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夏XX在金海岸网吧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红角洲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夏XX、喻XX的证言,同案人黄X的供述,辨认笔录,本院(2014)新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术亮人民陪审员  罗嗣平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赌博罪]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