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祖吉与梁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吉,梁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吉,农民。被执行人梁朋,农民。申请执行人吴祖吉与被执行人梁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田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根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9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板桃乡央郎村马郎屯没有被执行人梁朋这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