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美妹与李彬泉、陈四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妹,李彬泉,陈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妹,女,汉族,住高要市莲塘镇。被执行人李彬泉,男,汉族,住高要市南岸。被执行人陈四娣,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美妹与被执行人李彬泉、陈四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22583.23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土地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或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把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