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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陈忍恒。被告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柳南小区C5幢1605。法定代表人洪添福,总经理。原告陈忍恒诉被告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里人家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忍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里人家公司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忍恒诉称:原告因生活送人需要于2014年10月25日通过被告公司在天猫商城中开设的“shanrenstea泉州专卖”购买了“人参乌龙茶”40盒,单价19.9元,共计796元,交易订单号为825591597000887,品名为山人人参乌龙茶,净含量56克,配料表:乌龙茶、西洋参,执行标准:GBT19598-2006,保质期为730天,生产商为泉州山人茶业有限公司,原告收到货后,将人参乌龙茶送给朋友食用,但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故对其产品产生怀疑,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该人参乌龙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是预包装食品,食品配料表中添加了西洋参,西洋参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添加,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的规定,西洋参属于中药材类药品。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两份名单,西洋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故西洋参可用于保健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配料,涉案的“乌龙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6元,并支付赔偿金7960元。被告山里人家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陈忍恒在天猫商城网站上一店名为“shanrenstea泉州专卖”的网店内购买“人参乌龙茶”40盒,单价19.9元,总价796元,订单号为825591597000887。据该网店内产品介绍显示,该乌龙茶的品名为山人·兰贵人,制造商为泉州山人茶业有限公司,配料为乌龙茶、西洋参。陈忍恒于当日付款796元,卖家于2014年10月26日发货,经中通快递承运,陈忍恒于2014年10月29日收货。2014年11月18日,山里人家公司向陈忍恒开具金额为796元的发票,品名为茶叶。陈忍恒收到的人参乌龙茶外包装上载明其生产商为泉州山人茶业有限公司,配料表为乌龙茶、西洋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猫商城购物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打印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涉讼茶叶实物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忍恒在被告山里人家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内的网店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再由被告发货并开具发票,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乌龙茶标示的配料中包括西洋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西洋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此,西洋参不属于普通食品,被告销售的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价款796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79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里人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忍恒货款796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7960元,合计875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泉州市山里人家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林平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