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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力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39号罪犯周力军,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力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于2009年11月25日入新建监狱集训,2010年2月3日调入大庆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绑架罪(漏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解回再审,经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4日以(2012)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返还被害人胡金营人民币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返还被害人胡金营人民币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2013年获监狱狱侦表扬奖励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力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