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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向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向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调解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向某给付吴某赔偿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本院召集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