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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5日被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6月29日减刑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12月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李某、罗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罗某在娄底市城区商定到冷水江市城区实施盗窃。当晚,两人坐车来到冷水江市并入住彭都宾馆611房。随后,两人沿彭都宾馆对面的铁路一直往大湾里方向踩点,选定大湾里铁路桥附近的一栋民宅作为盗窃目标后返回彭都宾馆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罗某携老虎钳、剪刀钳等作案工具来到选定的目标楼下。罗某在楼下望风,李某爬上二楼的挡雨板用老虎钳和剪刀钳将被害人王某家的防盗窗剪断,潜入室内盗走苹果4S手机一部及现金354元。随后,李某采用同样的方法潜入一楼的被害人黄某家的防盗窗内,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即离开。接着又采用同样的方法潜入隔壁被害人吴某家室内,盗得OPPO手机一部,即离开。李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当即交给罗某,自己留下现金。因该苹果4S手机屏幕碎了,罗某便将手机丢弃在附近的山坡上。之后,李某、罗某返回彭都宾馆休息。2014年12月5日凌晨5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对彭都宾馆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李某、罗某携带老虎钳、剪刀钳等作案工具,形迹可疑,遂将两人带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调查。当日清晨,被害人吴某起床后发现家中被盗后即报警。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的带领下,在冷水江市大湾里铁路桥附近的山坡上找到了被丢弃的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194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1900元。被盗苹果4S手机及现金354元已退还给被害人王某,被盗OPP0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吴某。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罗某入室盗窃1次,价值2448元。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OPPO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354元等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剪刀钳、老虎钳等的照片,搜查笔录和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冷水江市公安局涉案财物入库单,证人曹某、汪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黄某、吴某的陈述,彭都客房结算单,OPPO手机销售单、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李某、罗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李某、罗某所盗财物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罗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