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菊英与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英,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陈菊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春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英与被告张春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张春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