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朝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29号原告张朝,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栗树科村栗树科26号。委托代理人张晋,河南省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仲景北路防爆厂斜对面。负责人张旭东,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朝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张朝负担。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吴国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宗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