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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康强与陈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强,陈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周康强。委托代理人:徐华、徐波。被告:陈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康强诉被告陈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康强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康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0元,由原告周康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