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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伍建华与黄术、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华,黄术,赵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伍建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术,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华诉被告黄术、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伍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