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泽凯与范习涛、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诉前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泽凯,范习涛,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11号原告焦泽凯,男。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习涛,男。被告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6851-1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泽凯诉被告范习涛、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泽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泽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