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谷俊杰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俊杰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00463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俊杰,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王岔沟村二组组长。2014年8月15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4)第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俊杰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谷俊杰在担任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二组组长期间,延安荣兴打井队高某某给王岔沟村委会支付四口油井的水费88000元于2013年6月7日打入谷俊杰农行的账户,后谷俊杰全部用于支付赌博欠账。2014年9月份,谷俊杰让儿子谷某给村上还回20000元,还有68000元至今没有还给村集体。2、2013年前半年,被告人谷俊杰从本村出纳毘某某处多次借款共计10000元,2013年8月9日与村集体结算后,除去谷俊杰为村集体支出外,剩余4400元谷俊杰用于个人花销,后因无钱归还给村集体打了4400元的借条,至今没有还给村集体。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俊杰作为王岔沟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其担任小组长的便利,挪用村组资金归个人使用,支付赌博欠账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谷俊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谷俊杰在其担任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二组组长期间,将延安荣兴打井队高某某于2013年6月7日支付给王岔沟村委会四口油井的水费88000元让打入自己的农行账户,之后谷俊杰将这笔集体资金没有交回村出纳处,全部用于还赌博欠账。2013年9月份,谷俊杰让儿子谷某给村上还回20000元,还下欠68000元至今没有给村集体归还。2、2013年前半年,被告人谷俊杰从本村出纳毘某某处多次借款共计10000元,2013年8月9日经村集体与谷俊杰算账后,除去谷俊杰为村集体支出外,剩余4400元谷俊杰用于个人花销。谷俊杰因无钱归还挪用的4400元钱,后给村集体打了4400元的借条,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谷俊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受案登记:证实2014年1月7日宝塔区桥沟镇政府移交桥沟镇王岔沟村二组组长谷俊杰2013年6、7月份挪用村上资金72400元未还后逃跑。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谷俊杰的归案过程-2014年8月14日下午乌海市海勃湾公安分局卡布其派出所民警巴特尔利用追逃工具在对全市暂住人口例行比对时,发现一名逃犯谷俊杰(身份证号码612601196603290935、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74号)在我市曾被登记成暂住人口。巴特尔、潘冬和王靖普赶往谷俊杰登记的暂住地址进行排查,发现其已离开登记暂住地。该所民警通过走访得知谷俊杰可能在乌达三矿工地打工,后民警又赶往三矿工地进行外围走访,确定此人就在此处打工。经过民警连续蹲守终于在乌达三矿中石油加油站附近将谷俊杰成功抓获。3、桥沟镇王岔沟村委会于2014年8月1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该村村民谷俊杰在2012年1月份被村民选举为该村二组组长,年薪2000元,一直担任至2013年8月份。4、户名为谷俊杰的农行账户业务明细单:证实被告人谷俊杰于2013年6月7日转入128000元后至2013年7月7日止陆陆续续将此款支取用完。5、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纪检委便函:证实宝塔区桥沟镇纪检委于2014年1月7日将桥沟镇王岔沟村村民反映该村二组组长谷俊杰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案移交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处理。6、宝塔区桥沟镇政府关于王岔沟村二组组长谷俊杰挪用资金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8月接王岔沟村民反映本村二组组长谷俊杰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举报,后经桥沟镇纪委调查,初步查清所反映的问题,调查情况报告如下:王岔沟村于2013年新增4个油井井口,每个井口应支付村委会水费22000元,在转款时二组组长谷俊杰说二组账户在桥沟信用社,而钻井队开户行在农行,转款不方便,提出先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再转到集体账户。2013年6月份打井队将88000元水费转入谷俊杰账户后,谷俊杰一直没有将此款转入集体账户。村委会干部发现后多次催要,但谷俊杰已把此款赌博输掉无法归还,加上谷俊杰从本村二组出纳处借款4400元,即谷俊杰共欠集体92400元。经镇纪委催要,谷俊杰儿子谷某于2013年9月交回20000元,还欠72400元。谷俊杰本人出门在外,一直没有露面。7、打井合同:证实延安荣兴打井队与王岔沟村委会签订合同,在延安荣兴打井队正常生产期间,由王岔沟村上负责供水,打井队按约定每口井支付水费等费用共计32000元。8、领款条:证实延安荣兴打井队在王岔沟村打四口井,每口井支付水费等费用32000元,共计支付128000元,由谷俊杰于2013年6月7日领取。9、王岔沟村委会现金帐复印件:证实王岔沟村2013年部分现金账收支情况。10、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人谷俊杰于2013年8月9日借村上现金44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证言:2013年延安荣兴井队要在我村打四口油井,打油井要用村上的水,要给村上交水费,每口油井交22000元水费。2013年5月6日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和延安荣兴井队的高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三期一饭馆签订了打井合同,签订合同时我和二组会计秦某、村主任秦某某都在场。合同签订后延安荣兴井队开始在我村二组山上打油井,打井过程中负责给井队供水的是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谷俊杰用自己的车负责给井队送水,打井队口头说好每口井给谷俊杰10000元运费。2013年6月份延安荣兴井队四口油井打完了,高某某给我村上结算水费,因高某某用的是农行卡,我们村账户用的是信用社的卡,谷俊杰说农业卡转不到信用社的卡上,先让高某某把水费打到他的农行卡里,他第二天就给村上的账户转进来,我们就同意了。高某某当时就把钱转到谷俊杰的农行卡里,毘某某把村上的存折当时也给谷俊杰了。过了一个月毘某某说谷俊杰还没有把村上的88000元水费转进来;后来我村干部多次向谷俊杰要钱,谷俊杰说他把钱花了。2013年7、8月谷俊杰就逃了,2013年9月份谷俊杰的儿子谷某给出纳毘某某交回20000元水费,其余68000元水费至今没有交回村上,谷俊杰不知跑到什么地方也联系不上。另外谷俊杰在2013年个人还用了我村上4400元至今没还,当时给村上打了4400元借条。后我村村民上访到桥沟政府,桥沟政府纪委把案件送到司法机关了。2、证人毘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证言:2013年6月份荣兴井队在我村上打四口油井,要用我村上的水,每口油井给我村上支付水费22000元,四口油井共支付88000元水费。荣兴井队老板高某某给村上结算水费时,因高某某的银行卡是农行卡,我们村上的账户是信用社的,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说农行卡转不到信用社的卡上,让高某某把水费88000元先打在他的农行卡上,他第二天就把水费打到村上的账户,我因有事提前就把村上的存折给谷俊杰了。大约过了半个月,谷俊杰还没有把村上的水费打过来,向谷俊杰要水费,他一直推说过几天就给,后来才知道谷俊杰把村上的水费花了。2013年7月份谷俊杰逃了,9月份谷俊杰的儿子谷某给我交回20000元水费。剩余的68000元至今没有交回。2012年,具体时间不记了,村小组长谷俊杰因给村上修路要开支就从村上借了10000多元,2013年8月9日村上算账时谷俊杰有4400元没有给村上支出,谷俊杰说他把村上的钱花了,因他给村上交不回现金,就给村上打了一张4400元的借条。这样谷俊杰共有村上72400元没有交回来。3、证人秦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证言:2013年荣兴井队在我村要打四口油井,打油井要用我村上的水,要给村上交水费,每口油井交水费22000元。2013年5月6日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和延安荣兴井队的高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翟财沟三期一饭馆签订了打井合同,我当时以见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荣兴井队开始在我村二组山上打油井,打井过程中负责给井队供水的就是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谷俊杰用自己的车负责给井队送水,打井队口头说好每口井给谷俊杰付10000元运费。2013年6月份荣兴井队四口油井打完了,7月份听说井队把村上的水费全给谷俊杰了,村上出纳毘某某告诉我说谷俊杰还没有把水费入村账户,后来我村干部多次向谷俊杰要水费,谷俊杰说他把钱花了。2013年7月中旬谷俊杰逃了,2013年9月份谷俊杰的儿子谷某给出纳毘某某交回2万元水费,其余的68000元水费至今没有交回到村上,谷俊杰不知跑到什么地方了,也联系不上。4、证人秦某于2014年7月31日证言:2013年延安荣兴井队在我村打四口油井,要用我村上的水,要给村上支付水费,每口油井水费22000元;2013年5月6日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和延安荣兴井队的高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三期一饭馆签订了打井合同,签订合同时还有我村书记李某某、村主任秦某某在场。合同签订后延安荣兴井队开始在我村二组山上打油井,打井过程中负责给井队供水的是我村二组组长谷俊杰,谷俊杰用自己的车负责给井队送水,打井队给谷俊杰每口井付10000元运费。2013年6月份荣兴井队四口油井都打完了,我和村书记李某某、二组组长谷俊杰、出纳毘某某和井队老板高某某在百米大道一宾馆商谈给我村上结算水费的事,因高某某用的是农行卡,我们村上的账户卡是信用社的,谷俊杰说农业卡转不到信用社的卡上,先让高某某把给村上的水费打到他的农行卡上,第二天他就给村出纳账户转过来,我们就同意了。高某某当时就把钱转到谷俊杰的农行卡里了,毘某某当时也把村上的存折给谷俊杰了。过了一个月,毘某某说谷俊杰还没有把村上的88000元水费转过来;后来我村干部多次向谷俊杰要钱,谷俊杰说他把钱花了。2013年7月中旬谷俊杰就逃了,2013年9月份谷俊杰的儿子谷某给出纳毘某某交回20000元水费,其余的68000元水费至今没有交回到村上,谷俊杰不知跑到什么地方了也联系不上了。5、证人高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证言:2013年5月份我挂靠延安荣兴井队在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打四口油井,打油井要用王岔沟村上的水,要给王岔沟村上交水费。2013年5月6日我和王岔沟村组长谷俊杰签订了打井合同,我打一口井给村上交32000元水费,包括运费在内。签合同时有村书记李某某、村主任秦某某、会计秦某。合同签订后我就开始在王岔沟山上打油井,打井过程中村上指派谷俊杰给我们井队上开拉水车送水;到2013年6月7日我共在王岔沟村上打了四口油井,我约王岔沟村书记李某某、组长谷俊杰、会计秦某和出纳毘某某在百米大道茶楼商谈给村上结算水费的事情,我打了四口油井要给村上支付水费88000元,给谷俊杰运费40000元,我问他们是要现金还是转账,他们让我转账,我就在百米大道一个农行,用我的农行卡给谷俊杰的农业卡转了128000元,转账后谷俊杰给我打了领条。支付完水费后我就把井架从王岔沟村上搬走了。6、证人谷某于2014年9月15日证言:谷俊杰是我父亲,2013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父亲打电话说他把村上的钱花了,让我借上两万元交给村上,我就借了两万元交给村上出纳毘某某了。我不知道父亲花了村上多少钱,也不知道父亲把村上的钱干什么用了,父亲也没告诉我。(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谷俊杰于2014年8月15日-9月12日供述:我是2013年1月份在王岔沟村任组长。2013年6月延安荣兴打井队在我村上打了4口油井,说好用我们村的水,在我村上打一口井给水费22000元,每口井运费10000元,打完井后荣兴井队老板高某某给我村上结算水费,因我村出纳毘某某用的是信用社账户,高某某用的是农行账户,给毘某某账户打不进去;我们说好让高某某把村上的水费先转到我的农行账户上,我再给毘某某转过去,毘某某当时把他的信用社存折也给我了,村书记李某某、村长秦某某、会计秦某和出纳毘某某都同意了。之后延安荣兴打井队的高某某就把村上的水费88000元和我的运费40000元共计128000元一次性转进我的农行账户里了。过了几天我分几次就把村上的88000元取出来还赌博账了。后来村书记和村长向我要钱,我说村上的钱我花了,我以后给补上。村委会开会时我说我不当组长了,2013年8月份我就去内蒙古打工去了。2013年9月我让儿子谷某给村上还了20000元,还有68000元到现在都没有给村里还上。2013年前半年我担任村二组组长时,因村上开支我就在村出纳毘某某处多次借款共借了10000元,后来给村上开支后还剩下4400元我自己零花了。2013年8月9日村上和我算账,因村上的4400元我自己花了又没钱交回去,我就给村上打了4400元的借条,到现在都没有还给村上。我到内蒙古打工时手机换号了,村委会就联系不上我了。现在我没钱没能力还,以后想办法还。(四)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谷俊杰生于1966年3月29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俊杰利用其担任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归个人开支或还赌博欠账,数额较大,并且挪用72400元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当,应以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惩处。理由是: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犯罪客体等诸多方面均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个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限于资金;(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非法占有,日后是准备归还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如果行为人以挪用之名,实质上并不打算归还所挪用的单位资金,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本案中被告人谷俊杰利用其担任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延安荣兴打井队支付给王岔沟村委会的水费88000元让打入自己的农行账户后全部用于还赌博欠账,并且挪用村资金4400元,以上共计72400元尚未归还后便逃往外地,更换手机号码,使村委会联系不到,以致引起村民上访,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最后公安机关将谷俊杰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在乌海市海勃湾公安分局卡布其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才将其抓获归案,直至现在谷俊杰挪用的村集体资金72400元仍未归还。可见被告人谷俊杰挪用属于村上的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归个人使用,尚未归还后又逃往外地,更换手机号码,致村委会联系不到,使村委会无法追回的损失,这时谷俊杰主观上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的犯罪故意和不打算归还的行为表示已非常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其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谷俊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其案发前委托其子归还20000元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法释(1999)1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谷俊杰挪用未还的本村集体资金72400元,依法返还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岔沟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凌越审 判 员 苏 杰人民陪审员 高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