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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冯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冯胜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张瑞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胜,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103X。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大朗华陆电器配件厂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胜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16××××.1)纠纷一案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该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培英审判员  庄 毅审判员  龚麒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