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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玉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玉洪,炊立程,刘尽亮,苏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李玉洪,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炊立程,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尽亮,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苏凡军,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洪、炊立程、刘尽亮、苏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玉洪、炊立程、刘尽亮、苏凡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洪、刘尽亮、苏凡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炊立程有聚宝牌农用车一辆(车牌号:鲁AXXX**)已查封,该车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该车线索。该案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以上共计30650元及利息。未执行3065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同意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