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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宝虢路。委托代理人杨大军,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男,生于1969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韩某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俊鹏承担。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