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宝虢路。委托代理人杨大军,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男,生于1969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韩某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俊鹏承担。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