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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正娟与被告张长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娟,张长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沈正娟,女,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张长河,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娟撤回对被告张长河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