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宋会永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2号罪犯宋会永(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会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会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71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45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宋会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会永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宋会永于2014年9月29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会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属于数罪并罚,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会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