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环威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04)第1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0012号环威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案外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颁发的塘单国用(2004)第1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以你公司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一、二审均认为你公司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你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在申请再审期间,你公司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你公司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对你公司的申请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