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冬,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光宇,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方路989号三楼6席。法定代表人:项方彩。委托代理人:杨雨露,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园光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李来领。被告:项方彩。被告:李来领。被告:林丽秋。被告:王美玲。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信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景林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上海景信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复利(以304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以623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2.判令抵押有效,原告有权以抵押物项方彩、林丽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9幢106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204万元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上海新景林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7日,被告项方彩、林丽秋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6113201400036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项方彩、林丽秋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9幢106室的房产为原告与被告上海景信公司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所有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04万元的抵押担保。2014年6月25日,被告上海新景林公司、项方彩、林丽秋、李来领、王美玲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6113201400036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与被告上海景信公司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融资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6月26日,被告上海景信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6111201400571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9日,借款月利率为7.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未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时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同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景信公司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上海景信公司未能按约偿付借款利息,截止2014年9月20日止,结欠期内利息30450元,截止2014年12月20日止,结欠期内利息623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复利(以304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以623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如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项方彩、林丽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9幢106室的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400036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04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林丽秋、李来领、王美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400036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5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356元,减半收取9178元,由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35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美洁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