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左×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男,1969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4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左×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