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凌定与董莉洁、凌佩玮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定,董莉洁,凌佩玮,凌佩瑜,凌佩珲,凌宙,凌佩莹,凌寰,凌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244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浦执字第22447号申请执行人凌定,男,194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申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董莉洁,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佩玮,女,194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佩瑜,女,194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佩珲,女,195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宙,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佩莹,女,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寰,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凌宇,男,1951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8号申请执行人凌定与被执行人董莉洁、凌佩玮、凌佩瑜、凌佩珲、凌宙、凌佩莹、凌寰、凌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已执行到被执行人董莉洁人民币482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凌定,其余被执行人凌佩玮、凌佩瑜、凌佩珲、凌宙、凌佩莹、凌寰、凌宇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余款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凌佩玮、凌佩瑜、凌佩珲、凌宙、凌佩莹、凌寰、凌宇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8号民事判决书余款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龚海审判员顾勤代理审判员黄亮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祝媛审 判 长 龚 海审 判 员 顾 勤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益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