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斯与被执行人陈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施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本次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