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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学锴与米胖、刘富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秦学锴,男,197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米胖,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富强,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学锴与被执行人米胖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依据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提留、扣划)被执行人刘富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王玉堂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