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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号5号楼附1层5号。法定代表人龙泓均,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熔,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益平,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兴隆街15号7楼。法定代表人彭勇,经理。被告杨文伦,男,生于1960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2元,减半收取6341元,由原告泸州腾龙门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